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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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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申請抗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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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改有哪些亮點

刑事訴訟法修改有以下亮點:
一、“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
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新刑訴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第八十三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訴法刪除了現行刑訴法關於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現行刑訴法第四十三條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新刑訴法第五十條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證據制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之二。
三、適當延長一審案件的審限。
現行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20日。新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案情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耗費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有時僅法官閱卷就需要較長的時間。適當延長一審案件的審限,有利用查清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確保案件質量,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三。
四、明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範圍。
現行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五、亮點五:增加4個審理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式新刑訴法增加一編即第五編“特別程式”,針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有關程式作出專門規定。此外,還設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