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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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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書

刑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漢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申請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漢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顧X故意殺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提起抗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人顧X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原審判處死緩,量刑畸輕。

受害人與被告人顧X素不相識,被告人僅是聽到有人議論姓顧的,臆想談論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樓,主動挑釁引起爭執。在根本無證據表明是受害人對其動手的情況下,即對受害人胸腹部猛扎兩刀,在受害人受傷後,完全可以徒手製服的情況下,又連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後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隱藏作案工具,最終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顧X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樣的人不能再讓其迴歸社會危害他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被告人顧X不構成自首,原審對於其行為構成自首的認定錯誤。

1、原審對於被告人顧X明知有人報案在現場等待抓捕的事實認定錯誤。

根據判決書列明的證據來看,本案是劉XX撥打110報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認識劉XX,也不知道其報警,根據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張xx打的120電話,因此原審對於其“明知有人報案”而留在現場等待抓捕的認定錯誤。

警察接警後到現場,被告人也沒有主動向警察投案,而是經張XX的指認才被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顧X對受害人沒有任何的施救行為,反而首先考慮的是走掉(詳見馮證言),其後又隱藏做案工具,根本沒有認罪自首的主觀意圖,從其一系列的行為來看其留在現場分明是存有僥倖心理。後來又因為張xx等人的控制、指認而無法離開,原審認定與事實不符。

2、被指認後不反抗是因為當時現場人員眾多、即使反抗也無法逃脫。

3、被告人承認殺人是因為無法否認殺人的行為。但是到案後顧X並沒有完全如實客觀地供述自己的殺人動機及罪行。

被告人顧X在自己屋內聽到他人議論姓顧的就以為談論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裡出去看(見馮XX2014年10月25日證言),顯然其毆打的過程中並非無意中碰到刀為了嚇唬他們才拿出刀來。

4、自首情節在量刑上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並非“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顧X挑釁有錯在先、後持萬傷人性命、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不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及其家屬並沒有積極地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顧X非法剝奪了受害人年僅24歲的生命,使得二申請人老年喪子,飽受痛苦,更面臨著老無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經濟損失就達到百萬元。但是事故後被告人家屬從未探望慰問過二申請人、在法院整個庭審程式走完時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錢。在法院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時,對方曾說過有十萬元、爭取賠償到二十萬,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審後、判決之前僅僅交到法院4萬元,此款與給二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相比是杯水車薪,根本是被告人對於賠償事宜的應付,不具備任何誠意,更談不上積極賠償。原審以此4萬元作為其免死的藉口,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綜上,二申請人認為被告人顧X犯故意殺人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顧X行為不構成自首,其所賠償的4萬元不足以彌補給二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不存在減輕其罪責,從輕判處的情節,一審判處其死緩量刑畸輕。請求貴院依法申請抗訴。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申請人:

二O一五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