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的時效是多少?

刑事訴訟 閱讀(1.47W)

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的時效是多少?

一、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的時效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上述規定,請求抗訴權是被害人的法定權利,請求的物件是檢察院。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一審判決下來後,生效還需要過十五天,如果被害人對此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原來裁決。請求抗訴的權利是一審判決後五日,這個時效要注意好。檢察院受理後,寫抗訴書,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成功的,法院會啟動再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