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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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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嗎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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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當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如下四種: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盲、聾、啞三種情形被告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而不要同時滿足)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的未成年人的,是指開庭審理時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滿18週歲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此處僅指可能被判處死刑而不包括無期徒刑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