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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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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辯護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指定辯護人,哪些案件法院應指定辯護?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2開庭審理時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