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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84W)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為被告人。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