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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3.18W)

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我國的制定辯護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但是法院在具體指定的時候操作比較靈活。那麼具體來說,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詳細介紹。

一、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指定辯護,其實具體區分為了可以指定辯護與應當指定辯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所以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不能請律師,也不能按照自己的選擇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