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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53W)

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某種原因沒有辯護人時,法院會依職權指定辯護權為其辯護。那什麼情況下法院指定辯護?也就是說,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指定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指定辯護分為“可以指定辯護”和“應當指定辯護”。

1、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2、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式違法。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麼情況下法院指定辯護”以及“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階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對於法院指定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要積極接受,但是最好的選擇是一旦涉案,就立即求助於專業的刑辯律師,這樣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