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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民事訴訟答辯期?

訴訟管轄 閱讀(7K)

一、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答辯期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民事訴訟答辯期?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二、民事訴訟中什麼叫答辯期屆滿?

答辯期屆滿就是答辯期結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本條規定中這15天的答辯期過後也就是答辯期屆滿。在屆滿前可以對對方提出訴訟請求提出針對性的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

三、訴訟請求變更後如何確定答辯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原告對訴訟請求變更後,如何確定答辯期,是否重新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當原告對訴訟請求變更後,是否需重新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應分情形確定。理由如下:

1、答辯期是基於辯論原則,被告的答辯意見是一種辯論意見,在法院庭審中被告可以當庭口頭答辯,在法庭辯論程式被告也可以發表辯論意見,不重新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都不會剝奪被告的辯論權利。

2.被告的答辯是針對原告起訴狀所述的案件事實,當原告起訴後,被告開始行使答辯權,被告可以提交書面答辯狀,也可以不予書面答辯。當若原告對起訴狀中的事實沒有改變,訴訟請求的變更是原告對其原主張的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的減少或賠償責任的減輕時,被告對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已經瞭解,並進行了相應的答辯,不重新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可以少於三十日,故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時舉證期限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雖少於十五天,但被告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仍有充分時間行使其答辯權利。

3、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均無明確或具體的規定,原告對訴訟請求變更後,是否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不論被告答辯與否,法院均要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一面之辭,認定案件事實。當原告對訴訟請求變更後,不重新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有利於快審快結,縮短結案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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