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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由法院指派律師?

刑事訴訟 閱讀(1.26W)

一、哪些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由法院指派律師?

哪些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由法院指派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 審判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三、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是可以由法院指派律師,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生活困難或者是殘疾人,只有確定清楚了之後才能保障到被告人的權益,所以,法院在處理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確定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