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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絕症辯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嗎

無罪辯護 閱讀(1.71W)

一、被告人絕症辯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嗎?

被告人絕症辯護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嗎

被告人絕症不符合制定辯護的條件,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司法機關代為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人一般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複雜程度;二是案件的嚴重程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的能力。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實際上,被告人身患絕症不僅不能由司法機關指定辯護人,這也不屬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如果法律制度同情身患絕症的這些人,這無異於縱容了,在身患絕症的情況下,就可以把這種不滿的情緒隨便發洩在社會和其他無辜民眾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