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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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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劃分作出處理。

1、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二、解除刑事拘留要注意的問題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刻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就刑事拘留措施來說,不僅會有變更的情況,還有被解除的情況。但不管是解除刑事拘留措施還是變更刑事拘留措施,此時都要求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