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2、《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