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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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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檔案中介服務,促進檔案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檔案條例》《昆明市檔案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該辦法分為總則、檔案管理、監督與服務、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五章三十一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檔案中介服務,促進檔案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檔案條例》《昆明市檔案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向委託人提供檔案整理、鑑定、保護、寄存、數字化以及業務諮詢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檔案中介服務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中介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公佈中介機構備案情況。

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和管理,並將備案情況上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鼓勵中介機構依法組建行業協會,加強自我約束,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自取得企業登記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且經營範圍包含其所從事檔案服務的相關業務;

(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培訓並由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檔案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四)與從業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從業人員學歷證明或者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省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明。

第九條 從事檔案數字化服務的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時,除提供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雲南省檔案數字化服務機構備案證書》。

第十條 提供檔案寄存服務的中介機構,庫房建設應當參照國家檔案館建設規範標準執行。申請備案時除提供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檔案庫房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檔案庫房及業務用房建築平面圖、檔案庫房樓板荷載設計或者檢測資料;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檔案庫房所在樓宇或者場所的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四)安保、消防、監控等裝置設施情況以及檔案庫房周邊情況(位置圖);

(五)檔案庫房專用設施、裝置名稱以及數量情況表;

(六)寄存、保管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人書面告知。

《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持證的中介機構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服務。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複核申請。

複核合格的,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向複核申請人換髮《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複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原因,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議和要求;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發生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被登出、吊銷或者備案證書超過有效期限未通過複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監督與服務

第十五條 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彙總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中介機構備案、變更情況,並在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及時公佈。

第十六條 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從以下方面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一)委託人意見反饋(包括履行合同情況、服務質量、數量、時限,是否出現失洩密情況等);

(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三)業務記錄臺帳(包括委託人名稱、服務型別、業務量等)。

評價結果在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服務監管平臺進行公佈。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業務諮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及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中介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有檔案服務需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選擇取得《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接受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和保障委託人的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檔案資訊。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檔案整理、鑑定、保護、數字化等服務活動,應當在委託人單位或者本地綜合檔案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對獨立的區域內開展;開展數字化服務的,應當同時遵守《雲南省檔案數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不得寄存應當移交國家各級各類檔案館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檔案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檔案中介服務活動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寄存應當移交國家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登出備案證書:

(一)提交虛假資訊騙取《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

(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三)發生檔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訴2次及以上;

(五)妨礙、拒絕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六)從事檔案服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則對檔案實體進行系統分類、組合、排列、編號和基本編目,使之有序化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鑑定,是指判定檔案真偽和價值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保護,是指防止檔案受損,延緩檔案褪變和搶救,修復受損檔案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寄存,是指檔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權的情況下,將檔案存放在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是指用計算機技術將模擬訊號轉換為數字訊號的處理過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