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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有法律依據嗎 | 墊付多了又該如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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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有法律依據嗎,墊付多了又該如何追償?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提升,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在增加。可以說,大多數開車的人,都會經歷交通事故。如此高發的事故率引發的問題也層出不窮。今天,本站的小編就“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有法律依據嗎”、“墊付多了又該如何追償”這兩個問題為大家進行分析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交警不會確定賠償金額,不會強迫肇事方墊付,只能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我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所以在判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需要救治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以費用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已參加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未參加交強險的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法律中沒有硬性規定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但是一般情況下,出於人道主義考量,肇事者還是會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醫藥費用的,沒有人會看著傷者血流不止、無法醫治的。

接著,如果墊付多了,又該如何追償?

墊付之後,由於種種原因,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常常會因為利益得失而發生一些糾紛,比如責任方墊付多了難以追償。若是實在私下協商不成,我們建議當事人採用訴訟的方法來進一步維權。在解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賠償的案件中,對於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險人(肇事者與所有人、被保險人有時並不是同一人)為受害人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法院通常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採取一併處理的做法,即是同時對墊付的費用作出處理。但各地法院在操作上稍有不同,有的區分受害人支付的費用和墊付者墊付的費用,對墊付的費用部分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墊付者;有的把墊付的費用一併作為受害者的損失,對墊付的費用部分判決受害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後由受害人退回給墊付者,或者判決墊付者墊付的費用在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款項中優先受償。

一併處理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險人墊付的費用可以鼓勵本人或他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積極墊付醫療費等費用,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緩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間的矛盾。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送往醫院後,醫院往往要求預交醫療費用,此時保險公司尚未介入,即使保險公司介入後也只是墊付醫療費10000元,而醫療費往往是鉅額的,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難,就需要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險人墊付醫療費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險人墊付了醫療費等費用後,還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付,或者經過重重困難才得以賠付,那以後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險人在墊付醫療費前就會有顧慮,不積極墊付醫療費,這樣就會使受害人因沒有預交醫療費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導致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間的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方墊付是出於自願,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而墊付之後,若出現相應糾紛,可以起訴解決,法院為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會採用一併處理的方式。實際生活中的情況會比較複雜,如果大家還有疑惑不解的地方,可以詳情諮詢我們,我們會為您仔細解答。本站,與您風雨共擔,助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