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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院後需要哪些索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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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院後需要哪些索賠手續

一、交通事故出院後需要哪些索賠手續

交通事故索賠往往都要以證據為依據,為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出院後傷者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事故認定書(確定賠償比例);

2、對方的駕駛證、身份證影印件、車輛行駛證(確定對方資訊);

3、醫療費票據(證明治療支出的費用);

4、住院證、出院證(附加的醫囑可以證明休息時間、誤工時間等);

5、診斷證明、病歷等(確定受傷情況)。

二、車禍出院多長時間可以評殘

1、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一般需攜帶身份證、病歷、大病歷影印件、治療終結報告等,具體可諮詢相關鑑定機構。

三、車禍後的評殘標準和出院後的傷殘補償

1、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其評殘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2、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殘疾方面的賠償主要有: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賠償標準分別為: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是因非主動性交通事故住院,那麼是可以嚮導致交通事故的那一反進行索賠的,如果當事人在住院期間不便索賠可以等出院再進行索賠,索賠需要準備自己及對方的身份材料用來確定雙方資訊,以及住院的單據和出診證明醫院診斷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