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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賠償手續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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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賠償手續需要哪些?

一、交通事故私了賠償手續需要哪些?

交通事故後雙方協商一致,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屬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規定了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一般情況都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才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具有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減輕責任部分為10%至50%之間。

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發生交通事故進行私了後還需要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調解書中應當寫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專案、數額、履行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