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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院手續哪些需要保留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6.28K)

交通事故出院手續哪些需要保留

一、交通事故出院手續哪些需要保留

(1)住院病歷;

(2)診斷證明書;

(3)出院記錄(出院小結);

(4)X光片、CT片及報告單;

(5)手術記錄;以上五項材料為傷者傷殘鑑定所需要;

(6)醫療費發票;

(7)用藥明細清單;

以上七項材料為傷者將來起訴所需要。

出院時要讓醫生開具:傷者可要求主診醫生在診斷證明書或出院小結中註明以下內容:

(1)加強營養;

(2)住院期間護理人數;

(3)出院後是否需要護理,護理期限;

(4)出院後全休時間;

(5)出院後是否需拆除內固定裝置或拆除鋼板,拆除費用;

(6)出院後是否需要繼續門診治療或定期複診。

出院後門診治療應注意事項:傷者很多時候出院後都需要定期看門診,這時候最需要注意的事情是讓醫生在門診病歷上註明就醫情況,並保留好看門診費用收據。如果僅有看門診費用收據,由於無法證明看門診與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存在關聯性和必要性,法院往往會不支援該費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積極地對這類人員進行救治。出院後,應協商這類案件的賠償,賠償的數目按照自身的實際支出和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如無法協商的,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責任方進行訴訟辦理,合法的討要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