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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出院時可以繼續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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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出院時可以繼續索賠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出院時可以繼續索賠嗎?

出院時如果傷者已經完全康復,則傷者不必要再做任何的索賠,如果傷者是致殘或者出院以後仍沒有康復的,可以繼續要求肇事者索賠,對於致殘傷者有相關的賠償費用規定,對於在醫院治療未康復而出院的,仍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要求索賠護理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索賠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索賠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受害者出院時應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1、出院記錄。出院記錄應載明出院時的基本情況,被診斷的受傷部位;如果是剛入院時未發現而後來診療過程中發現的受傷處,應讓醫生寫明其與事故的關係;出院醫囑內容要記載出院時醫生建議休息的時間,是否需要臥床休息和加強營養。

2、儲存好各類票據。護理費需要發票,不能為收據或者護理人員的收條,但是如果肇事方簽字確認的可以。如果沒有發票的,只能按照一般的標準計算,現在一般為每天50元或者參照居民服務業的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費收據,各方付錢多少要寫明,如果肇事方拿著全部收據而受害人付了部分錢的話,應在票據上載明受害人付錢多少,或者由肇事方出具說明,打印出用藥清單;外購藥,應保留醫生的處方,並索要清單。

3、索要診斷證明書。包括病情診斷證明書、建議休息的診斷證明書等,均需要加蓋醫院印章。

4、儲存好各類病歷、報告單、CT片等。

如果駕駛員沒有遵循相應的法規時,也是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報警處理,當發生了人員傷亡後,不僅要及時的將傷者送至醫院進行救治,同時事故的責任方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