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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審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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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審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二審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交通事故二審的期限是三個月,具體需要遵守以下規定來確定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上訴只要是提交上訴狀,民事案件應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附本。作為上訴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用的。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仍應將案件按上訴程式在法定期限內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但不能另行組成合議庭按審判監督程式自行改判。因為當事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二、交通事故上訴需要提交的材料

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三)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四)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五)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六)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七)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能會選擇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對於採取此種方式來處理糾紛的情形,若是對法院一審的判決不服,那麼可以在上訴期限內,帶著證明自己滿足上訴條件的材料,向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