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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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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時有發生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在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時,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即可進行鑑定,確定損傷情況,根據司法實踐,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在機芯鑑定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交通事故車損鑑定的程式

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進行車輛損失鑑定的,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二、申請交通事故車損鑑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主張車損減值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受損車輛的新舊程度。受損車輛應該是新車,而且,原則上應該從實際購買或使用到發生事故不滿一年;如果超過一年的,往往不被認為是新車。

2、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受損。如果受損車輛不是重要部位,如擋風玻璃、倒車鏡、車門等可以更換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換後,對受損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度沒有造成任何障礙的,不能主張車損減值。

3、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嚴重受損。即使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受損,但是經過修復或者更換之後,受損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度沒有沒有因此受到影響,也不影響其進入二手車市場交易的,一般不認為有車損減值。

4、車損減值鑑定應由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價格鑑定結論書》,該鑑定機構的鑑定資質被當地法院所認可。

執法人員需要將鑑定事宜交由有權機構,然後鑑定人員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則、流程審理案件。由於該鑑定結果關係著多方的利益,故而若當事人發現鑑定不符合規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