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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提車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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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提車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人傷交通事故提車時間一般最多十三天內可以辦理,如果人傷的不是很嚴重,那麼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的,還要延長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並下達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天后就可以去提車,但如果對方在拿到認定書的3日內向法院提出保全車輛,法院也批准了,那就要交押金才能提車,對方沒申請保全的話,直接就可以提車走人了。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車輛提車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嚴重程度不同,那麼所認定的處理情況也是有差異的,具體情況由交警部門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