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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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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安撫各方的情緒,防止相關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矛盾,擾亂社會治安,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我國實際,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在責任劃分後,各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事故如何規定的?

同樣一起交通事故,過去在劃分各方責任時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今後,這樣的情況將不會再出現,《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將於元旦起正式實施。

《規則》明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的可能性為標準確定事故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車讓人、車輛確保行人安全的原則確定事故責任。

其中,車讓人的原則以車方對行人動態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險情采取的避讓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評判標準。過去在實踐中,交警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只能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對當事人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這種分析和判斷,由於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往往對同一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的出臺,為交通事故認定提供了明確標準。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比例是如何劃分的呢?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負次要責任。但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最終還要體現多少比例才能確定各自承擔賠償的數額。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責任的型別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五種,並未提及哪種型別要承擔多少比例。

在個別省份的地方法規中,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時劃定了一個大致的賠償範圍。如《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等等.那麼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同的責任,賠償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認定事故責任後,賠償比例是多少呢?確定賠償比例時,要區別這兩種型別,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第一種,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以上賠償比例的確定是基於從保護弱者方面考慮,在損失分擔比例上可適當偏向受害方而確定的,非機動車與行人,相對機動車一方來說是弱者。第二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對上述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家反覆使用形成的慣例。

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法官會在綜合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上,根據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確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

可以看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主要責任一般都是由駕駛機動車一方負責的,但是若對方當事人也存在著責任,則可以降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比例,設定此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弱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