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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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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時間的規定是:司法鑑定應當在訴訟後提出;司法鑑定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一般的舉證期限為法院首次開庭前,時間為一個月左右,視具體的案件稍有差異。在提交鑑定材料後,鑑定中心需要在15個工作日之內受理並給出最後的判決結果。

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式

1、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式

1) 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 舉行聽證會;

3) 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 出具鑑定文書。

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式及權利

1)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 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人在鑑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鑑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定義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鑑定)是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及其程度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出具鑑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一)查驗鑑定委託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二)查驗鑑定委託書;

(三)聽取委託鑑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鑑定委託事項是否符合受理範圍,是否明確、具體;

(五)審查、核對送鑑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儲存情況及來源(送鑑材料是影印件的,應當有委託方出具的該影印件經審查並屬實的相關證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鑑定委託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後予以受理。 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對於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時間有兩個階段,一個是在開庭前提出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時間問題,另一個是鑑定中心的受理處理時效問題。司法鑑定中心給出的最終鑑定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二次鑑定,但是二次申請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時效內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