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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是在十日以內作出事故的認定,但遇到案件疑難複雜、短時間內很難查清楚的情況,為保障事故責任的正確劃分,可以對事故認定的時間予以延長,認定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事故認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