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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返聘是否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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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後返聘是否是勞動關係?

退休後返聘是否是勞動關係?

並不是勞動關係,退休後返聘為勞務關係。用人單位與以下人員產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退休返聘屬於勞務關係。儘管不能否認退休人員仍然可以以勞動者的身份回到就業市場,但是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已經不在《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內。簡言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在聘用退休人員時,不需要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退休返聘人員也無法要求依據《勞動法》來處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

二、認定勞動關係需要什麼材料?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三、認定勞動關係的三要素是什麼?

其一,隸屬關係。即在人身、經濟和組織上勞動者從屬於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揮、控制下進行勞動,勞動者成為用人者組織中的一個部分,成為勞動關係。

其二,有勞動行為的給付。只有勞動者在客觀上有勞動行為的付出,雙方之間才產生《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這也正是事實勞動關係與合同無效之勞動關係的重大區別所在:勞動合同在訂立後未實際發生用工之前被確認為無效,則雙方之間並不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其三,欠缺書面形式。事實勞動關係與標準勞動關係的唯一區別在於一紙勞動合同。法定書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勞動者與用人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變得不明確,在雙方無爭議時並無多大問題;但雙方有疑問時,則只能由雙方各自舉證證明或依法定內容確定。

退休後返聘不是勞動關係,與公司發生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時,首先要認定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證人證言,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的繳納憑證,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工資卡,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作為認證勞動關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