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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1.84W)

1.客體要件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投放危險物質,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淨,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後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構成本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嚴重後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