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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1.22W)

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兩罪都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

二者的區別是:

1、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放危險物質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物件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物件是特定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過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