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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87K)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是極有可能會引發公共安全問題的,故此大部分人都會遵守法律規定,不隨意處置自己接觸到的危險物質。為了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公民若發現自己的身體存在投放了危險物質的公民或者是單位,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是極有可能會引發公共安全問題的,故此大部分人都會遵守法律規定,不隨意處置自己接觸到的危險物質。為了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公民若發現自己的身體存在投放了危險物質的公民或者是單位,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