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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3W)

一、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如果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淨,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後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對於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是需要嚴重侵犯了公安安全的行為,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造成範圍性的人員中毒或者人身傷害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的,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