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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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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是什麼?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毒罪的關鍵所在。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區域性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投放危險物質活動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這是犯罪的客觀構成和主觀方面,另外,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客體是公眾安全。構成這種犯罪,如果造成危害不大,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