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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貪汙賄賂罪 閱讀(1.99W)

一、客體要件

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