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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8.33K)

介紹賄賂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為特殊主體犯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2、本罪的實質是“以權換利”,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方能構成本罪。此處必須同時符合三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賄的前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2)具體的行為表現有兩種:一是索取他人財物,即利用手中的職權,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財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本罪。注意,此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否正當利益,也不論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須是他人的財物,具體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和各種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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