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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介紹受賄罪,但是如果符合以下要件的,構成介紹賄賂罪:
一、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犯罪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賄賂的行為,即在受賄、行賄雙方之間溝通、聯絡、撮合,起媒介作用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既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也包括非公職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介紹賄賂的直接故意,且故意的內容是以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聯絡為目的,但行賄、受賄的結果是否形成則不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直接的故意,或不明知,或持放任態度,或被矇騙而介紹賄賂的,可不視為有介紹賄賂的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介紹受賄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