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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與其他賄賂犯罪的界限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4W)

介紹賄賂罪與其他賄賂犯罪的界限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與其他賄賂犯罪的界限在哪裡?與其他賄賂犯罪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對介紹賄賂罪的認定作了相關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於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為的雙方都有聯絡,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絡,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絡,為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極力慫恿、勸說、誘導等行為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後,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為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於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絡、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絡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2、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於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絡,或者代為傳遞資訊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只是代為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並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