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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別是什麼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13W)

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別是什麼

相信大家對受賄罪和賄賂罪都比較瞭解,但大家對介紹賄賂罪和受賄罪共犯了解多少呢?是否知道什麼是介紹賄賂罪?什麼是受賄罪共犯?又是否瞭解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本站就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什麼是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絡、溝通關係、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有關介紹賄賂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是受賄罪共犯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賄罪共同犯罪也必須符合刑法的這一規定,其犯罪構成如下:一是犯罪主體中至少有一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各犯罪主體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廉政制度;三是受賄犯罪主觀方面具有共同受賄犯罪的故意;四是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犯罪主體相互配合進行受賄犯罪。

三、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別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構成介紹賄賂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賄賂人具有行賄意圖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意圖,而故意充當“掮客”,從中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也就是說,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這就猶如市場經紀人的作用一樣,有買方和賣方的情況下,才從中說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進行引薦、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溝通、撮合行為本身既非受賄行為,也非行賄行為,而是獨立的介紹賄賂行為。

而受賄罪中的共同犯罪,應理解為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故意,並實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同事、家屬或親友夥同其共同參與收受財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別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它們一個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一個是屬於共同受賄,但不管是哪一種,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都屬於犯罪。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絡本站的線上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