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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構成要件

妨害司法罪 閱讀(4.99K)

(一)主體

脫逃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脫逃犯罪行為會造成破壞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的危害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如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