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脫逃罪犯罪構成主體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1W)

一、脫逃罪犯罪構成主體要件是什麼?

脫逃罪犯罪構成主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或者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區分逃脫罪的既遂和未遂?

區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

綜上所述,被刑拘或者判處拘役等刑罰的嫌疑人、罪犯等,要遵守規定配合調查接受改造。在關押期間逃跑的,涉嫌的是刑法上的脫逃罪。這種犯罪的主體比較特殊,要是服刑人員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構成本罪,法院判刑的標準是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