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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主觀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2W)

一、脫逃罪主觀要件是什麼?

脫逃罪主觀要件是什麼?

脫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

二、如何區分脫逃罪的既遂和未遂?

區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並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三、脫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會被關在看守所,這個期間,其逃跑的,會構成新的罪名。從主觀要件看,脫逃罪的犯罪意圖是直接故意,並不是過失犯罪。當然,在押人員只是逃脫偷幹其他事情,沒有逃跑的想法,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