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脫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8W)

一、脫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脫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或者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二、脫逃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應注意區分脫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脫逃,在羈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

綜上所述,認定某一種罪名是否成立,就看構成要件,在脫逃罪的構成中,主體是特殊主體,被關押的嫌疑人或者犯人。客觀要件是實施逃離關押場所,脫離看守人員控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嫌疑人在押期間逃離,被起訴後,將面臨五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