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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的方法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63W)

審閱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意見,補充偵查,做出決定。

審查起訴的方法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群、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