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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71W)

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會展開偵查,落實證據後,公安機關會移交給檢察院。當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全的,達不到公訴的條件時,檢察院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那麼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

一、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二、補充偵查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證據不全的,可以自行偵查,或者發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次數最高為兩次。如果經過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仍然證據不足的,可以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