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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的程式和方法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29W)

一、審查起訴的程式和方法是什麼?

審查起訴的程式和方法是什麼?

1、基本要求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緻,並應制作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

3、聽取被害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於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核實其他證據;二是聽取被害人關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知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的,應當記錄在案。因此,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必須程式,對相關口頭意見應記錄在案,對相關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5、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

6、作出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稽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稽核後,應當提出稽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審查起訴的期間有多長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限的規定。“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審查內容在一個月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況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案件;二是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本條規定的辦案期限,但不能中斷審查。

當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後也是會將案件提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理,那麼在審理期間也是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和材料以及當事人的口供再次進行稽核,當偵察機關已經確認了犯罪事實和證據後也是會決定是否提起訴訟,這樣也是可以保證人民檢察院可以正確的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