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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會不被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71W)

審查起訴會不被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會不被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稽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稽核後,應當提出稽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1、不起訴有利於保障人權

在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通過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審查,對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地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防止過去那種久偵不決、久押不放,把案件“掛起來”的做法,從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體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

2、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3、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來犯罪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為突出。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果斷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花大力氣辦好大案要案。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到檢察院手中,辦案人員會仔細閱讀卷宗,看是否犯罪事實及證據清楚。經過審查可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不符合刑訴法起訴規定的,檢察院不予起訴。如果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檢察院會將其退回公安機關,也先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