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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起訴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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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起訴的依據是什麼?

一、併案審查起訴的依據是什麼?

併案審查起訴的依據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併案可以發生的情況較多,如併案偵查、併案審查起訴、併案審判,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二、一般的併案條件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分子在產生犯罪意念並實施了犯罪後,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質大都相同。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時空條件,主要因為成功的刺激會促使其懷著僥倖的心理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去繼續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物件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物件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是否能夠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訴訟案件進行併案處理,需要司法機關根據併案處理的相關條件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符合併案處理的條件,則可以併案處理,這樣可以節省案件的審理時間和辦案效率,如果不符合併案處理的條件,則只能一件一件的審理結案。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