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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的步驟是什麼 | 審查起訴的期限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9.28K)

審查起訴的步驟如下: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2.審查後,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補充偵查。
3.審查後,應當製作案件審查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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