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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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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

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來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自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

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事實上,在人民檢察院批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是要繼續偵查工作,但批捕和審查起訴在刑事案件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階段,不過,司法實踐中對已經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的可能性也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