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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逮捕通知書要多久才開庭

如果是普通正常的刑事案件,在收到逮捕通知書後四個月內,會開庭審判終結。但是如果是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經偵查延長,又被檢察院多次退回偵查的,那案件的結案期限最長會在一年四個月以上。
收到逮捕通知書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件簡單普通的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審判,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限為兩個月(不存在案情複雜需要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期限的情形),然後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不存在延長和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然後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完畢,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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