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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第一,簡易程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發回重申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第二,簡易程式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適用普通程式。

第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第四,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或者一方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審理;但是,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