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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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